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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公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3 浏览:538

11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公告。


公告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内各司局: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其中涉及交通运输行业为“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等12项审批事项。我部对12项改革事项逐一细化改革举措,制定了具体管理措施,现予以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1月7日


附件: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具体措施

1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交通运输部

直接取消审批

配合国务院法制部门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删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含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的相关规定。

1.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备案管理,做好市场跟踪分析和动态管理。

2.健全举报和舆情监测制度。加快完善举报激励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认真核实依法办理。

3.加强对从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监管。

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组织制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告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决定。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3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持续深入推进审批业务网上办理,原则上除需按存档要求由行政相对人提交有关证书原件外,一律不再收取行政相对人的纸质材料,推进无纸化办公。

2.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4.继续优化审批系统功能设置,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5.深入开展国内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业的双随机抽查,加大与海事管理机构的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国内水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

4

港口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动地方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办理,目前,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及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已基本实现网上业务办理。

2.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4.指导督促各地方通过网络和办事大厅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并公开办理进度。

5.各地通过建立综合信息平台,推进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港口经营许可及备案情况档案,以及建立港口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依托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2.拟将审批期限调整为10日,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

3.对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体等,对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实现的材料,也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指导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运政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具体措施是要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等信息互联互通。

6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依托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2.拟将审批期限调整为10日,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

3.对现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本等,对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实现的材料,也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指导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运政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优化准入服务要求进一步推进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具体措施是要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等信息互联互通。

7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依托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2.拟将审批期限调整为10日,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

3.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能够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的,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指导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运政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进一步推进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具体措施是要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等信息互联互通。

8

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依托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2.拟将审批期限调整为10日,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

3.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动加快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文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指导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运政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进一步推进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具体措施是要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等信息互联互通。

9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交通运输部

优化准入服务

1.全面实施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推行无纸化办公,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部网站对外公布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2.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已修改办事指南并于部外网更新。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4.放宽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10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优化准入服务

1.持续深入推广网上业务办理,进一步优化申报界面,加强信息统计功能。

2.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已修改办事指南并于部外网更新。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相关信息后,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五星红旗船舶无需再提供国籍证书、船检证书、保安证书等材料。

4.放宽从事内地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修改办事指南对外公布,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进一步与海事部门完善联合监管制度,加强联合督查力度。

11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优化准入服务

1.全面实施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推行无纸化办公,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部网站对外公布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2.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已修改办事指南并于部外网更新。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4.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12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建立网上业务办理平台,鼓励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进行项目申请,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推进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2.审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能够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岸线审批职责,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严把建设必要性、规划符合性、岸线利用合理性,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地通过完善岸线退出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标准,以及注销岸线使用权办法等。

5.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有关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推进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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